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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宗旨:
当您开始使用由本公司所提供之【宇峻奥汀官网】平台游戏服务或其他加值等服务(以下统称「本服务」)时,即您已审阅本合约超过三日,并同意遵守本合约、【宇峻奥汀官网】平台下各游戏管理规范、【宇峻奥汀官网】网站所公告之所有注意事项及中华民国法律之规定。
立本约旨在明定使用者,在进行本网路游戏时,应享之权利与应尽之义务,亦同时记载本游戏所属公司,应该担负之各项责任,请务必详读本约之内容,以保障您个人权益。一旦您按下「同意」键后,即表示您同意并且愿意,在使用本公司所作各类服务时,恪遵本约之诸项规定,如有违法愿负相关法律责任。如您无法接受本约内容,请您按下「不同意」键离开游戏。
如您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您必须在加入会员前,请您的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阅读本合约书,并得到其同意;如您是无行为能力人,应由您的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之,才可注册及使用本方所提供之会员服务;一旦您完成注册并开始使用本方所提供之服务,因无经过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致生退费事宜,应由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备妥证明文件并提出申请,经乙方确认后,退还未使用之游戏费用(请注意: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应就其有利事实负举证之责任)。本条款应于宇峻奥汀官网、游戏登入页或购买页面会以中文明显标示,若您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除应符合前项规定外,并应于消费者之法定代理人阅读、了解并同意本合约所有内容后,方得使用本游戏服务,本合约条款变更时亦同。
本合约条款未记载主管机关公告应记载事项者,视为已记载。记载主管机关公告不得记载事项者,视为无记载。
立合约书人:
本服务使用人: (以下简称「甲方」)
未成年法定代理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居 住 所:
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代 表 人:刘信
电 话:(02)8226-1686
电子邮件:online_service@uj.com.tw
公司地址:新北市中和区建八路2号17楼之8
网 址:https://www.uj.com.tw/
统一编号:89521257
一、合约之内容:
以下视为本合约之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相同之效力:
1. 乙方有关本服务之广告、公告、活动规定或宣传内容。
2. 费率表、各游戏服务合约及游戏管理规范。
前项合约内容相互间有冲突者,应为消费者有利之解释。
二、名词定义:
以下之名词定义适用于本使用者合约、各游戏服务合约及游戏管理规范:
1. 游戏网站:系指由乙方为提供本服务所建置之网站。
2. 储值:系指甲方给付乙方之金额后,兑换为游戏网站之优乐点,甲方若再以优乐点移转为各游戏内部之其他点数(依各游戏官网公告为准),即视为已消费之行为。
3. 优乐点:系指甲方利用乙方所提供之付费方式所换取作为支付乙方服务对价之点数名称。
4. 网路连线游戏:系指甲方以其电脑设备、智慧型装置或其他电子化载具透过网际网路连线,经由乙方所架设之网站平台旗下各游戏或本服务程式,使甲方得与不特定之多数人同时连线,进行游戏之软体。但不包括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所称电子游戏机、单纯区域连线或其他无须透过网路连结游戏伺服器之游戏服务。
5. 程式漏洞(BUG):非乙方设计本服务程式时所预见或规划之游戏呈现方式、操作模式或所表现之游戏结果。
6. 外挂程式:系指除乙方提供之网路连线游戏程式与甲方电脑设备、智慧型装置或其他电子化载具之作业系统程式、辅助作业系统运作之相关程式、连接网际网路所需之必要程式外,非乙方所提供用以影响乙方网路连线游戏程式运作或影响封包传输之程式。
7. 游戏管理员(简称GM):由乙方所聘雇,担任维护本服务进行之顺畅、公平与提供本服务操作问题解答或其他客户服务相关事项之人员。
8. 游戏历程:系指自甲方登入网路连线游戏使用本服务起,至登出网路连线游戏止,网路连线游戏系统对甲方使用本服务过程所为之记录。
9. 禁言处分:系指暂停甲方于网路连线游戏一定时间内输入文字显示之权利。
10. 角色停权:系指暂停甲方使用网路连线游戏中自行设定之角色人物。
11. 昵称:系指甲方于网路连线游戏中自行设定的虚拟角色的名字,不得任意更改。
12. 游戏管理规范/服务合约:系指由乙方订立,供作规范各游戏或各代理游戏进行方式之规则,且构成甲、乙双方合约之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相同效力。
13. 游戏套件:系指具备主、副程式,且能完整执行网路连线游戏全部功能之软体。
14. 必要成本:系指甲方进行本游戏期间之乙方最低游戏营运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货运、上下架、代销抽成等通路成本,及设计、制造、包装与服务游戏点卡产生之直接成本。
三、本服务范围:
本合约所提供之本服务,系由乙方提供网路连线游戏,让甲方透过网际网路连线登入进行。但不包括甲方向网际网路接取服务业者申请接取网际网路之服务及提供上网所需之各项硬体设备。
四、个人资料之提供:
甲方申请使用本服务,应于游戏网站登录完整、详实、真实且为符合身分证明文件之个人资料,甲方所登录之资料有错误或已变更时,应随时向乙方申请更正之。 (请注意保管个人帐号、密码及身分证字号等资料,为维护自己权益,切勿使用他人身分证字号等资料申请,如有违反之情事,乙方有权暂停甲方使用本服务),若甲方故意登载不实之个人资料即构成违约事由,甲方得无条件永久停止其会员帐号使用权利,且无须负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如因甲方虚伪登载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自负相关民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法伪变造文书、诈欺、妨碍电磁纪录等相关罪章)。
如甲方疏漏未提供真实完整之资料,或原登录之资料已不符合真实而未更新,乙方得于甲方提供真实且完整之资料前,乙方得暂停甲方使用本服务、游戏历程查询、其他与本服务相关之服务,以及帐号内未使用的点数。
若甲方使用虚假、错误或不正当之方式进行「储值」,乙方得取消、暂停或终止甲方会员资格、各项会员服务之权利及本合约。
使用网路连线游戏,请甲方小心个人资料勿外泄、注意网路交友及游戏诈骗事件(如虚拟宝物或游戏帐号交易等)。
五、帐号与密码之使用:
甲方于本服务注册程序中应自行设定一组帐号及密码,经乙方核对确认后即设定该组帐号及密码予甲方使用,该组帐号一经设定即不得变更,且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将该组帐号、密码转让、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如因而产生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
甲方取得之密码需于乙方提供之修改机制进行变更,乙方人员不得主动询问甲方之密码,亦应于合约终止后三十日内,保留甲方之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电磁纪录。
合约非因可归责甲方之事由而终止者,甲方于前项期间内办理续用后,有权继续使用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电磁纪录,惟前项期间届满时,甲方仍未办理续用,乙方得删除该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所有资料,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就本条之帐号及密码的保管负全责,如因保管不周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属可归责于甲方之情形,亦由甲方自行负责。
(请注意,保护帐号的安全性是自身的责任,若甲方的帐号或电脑因病毒、利用任何非乙方之连结方式进行本游戏所造成的结果,因而造成被盗取帐号之类似情事,乙方将不承担任何损失。)
六、帐号密码遭非法使用之通知:
任一方发现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帐号,或有使用安全遭异常破坏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对方。甲方接获乙方通知,或甲方通知乙方后,经双方确认有前述情事者,乙方应立即暂停该组帐号或密码之使用权限,并更换新帐号或密码予甲方。
前项情形者,不得将乙方所采取之措施解释为乙方对您有明示或默示担保或赔偿责任。
七、帐号密码遭非法使用之处理方式:
任一方如发现帐号、密码被非法使用,且游戏电磁纪录遭不当移转时,应立即通知他方查证,经乙方查证甲方之个人身分无误后,同时检视IP位址是否为甲方未曾使用过之位址方式,以上情事确认属实后,乙方应立即暂时冻结该组帐号、其他可疑帐号及持有遭不当移转电磁纪录之帐号,并暂时限制相关第三人就本服务之使用权利,同时更换帐号或密码予甲方。
乙方应于暂时限制游戏使用权利之时起,即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或官网公告或其他双方约定之方式通知持有前项电磁纪录之第三人提出说明。
如该第三人未于接获通知时起七日内提出说明,乙方应直接回复遭第三人不当移转之电磁纪录予甲方,如不能回复者时可采其他双方同意之相当补偿方式,并于回复后解除对相关网路连线游戏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费安全装置(如防盗卡、电话锁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负回复或补偿责任。 (请注意:该第三人应负其所有法律责任,乙方得暂停该第三人之权利以进行配合司法调查,本公司仅协助甲方相关电磁纪录移转之调查)
持有第一项电磁纪录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项之处理,甲方得依报案程序,循司法途径处理。
乙方依第一项规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权时,在限制使用期间内,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费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实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权利受损时,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八、会员资料处理:
对于甲方所登录或留存之个人资料,甲方同意乙方得于合理之范围内保存、搜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甲方个人资料或其衍生之相关电磁记录,以提供甲方其他资讯服务,或作成会员统计资料、进行关于网路行为之调查或研究或为任何之合法使用。对于甲方所登录或留存之个人资料,乙方在未获甲方同意之前,不对外揭露甲方之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其他依法受保护之个人资料,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
受司法、警察或其他有权机关基于法定程序之要求时。
于维护公益或保护乙方或他人权益时。
因甲方之行为违反法令或本服务条款之规定时。
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其他会员或第三人之人身、交易内容、游戏历程、个人资料之完整安全时。
九、本服务应载明之资讯:
乙方应于游戏登入页、购买页面、游戏网站或游戏套件包装上载明以下事项:
1. 依游戏软体分级办法规定标示游戏分级级别及禁止或适用使用之年龄层。
2. 使用本服务之最低软硬体需求。
3. 第十条第一项所列之退费权利。
4. 有提供安全装置者,其免费或付费资讯。
5. 有提供直接或间接、部分或全部付费购买之机会中奖商品或活动,其活动内容、奖项、中奖机率百分比及中奖等资讯,并应记载「此为机会中奖商品,消费者购买或参与活动不代表即可获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前项第5款所称机率,指消费者付费后取得机会中奖商品或完成活动设定条件之机率。
十、游戏套件与软体之退费:
甲方得于购买本服务游戏套件或付费下载本服务相关软体后七日内,向原购买处业者,请求全额退费。但已开封或于游戏中使用之游戏套件或软体者,不在此限。
前项之游戏套件与软体,系指甲方透过实体或虚拟方式所购买者而言。
(请注意:退费时应检具购买时之发票及保持产品、包装之完整性,包含银漆不得刮开等)
第一项情形,原购买处业者不处理或无法处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请求立即退费。
十一、游戏历程之保存期限、查询方式及费用:
乙方应保存甲方之个人游戏历程记录,且保存期间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询。如逾电磁纪录保存期限三十天者,恕乙方无法受理甲方之查询申请。
甲方得以书面、网路,或亲至乙方之客服中心申请调阅甲方之个人游戏历程或因误植而更正会员资料等之相关会员服务申请,且须提出与身份证明文件相符之个人资料以供查验,查询费用为新台币贰佰元,由甲方负担。
乙方接获甲方之查询申请,应提供第一项所列之甲方个人游戏历程,并于七日内以光碟或磁片等储存媒介或书面、电子邮件方式提供资料。
十二、本服务之暂停服务与更改:
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停止或中断提供服务:
1. 发生突发性之软硬体设备与电子通信或网站营运设备故障时。
2. 任何不可归责于乙方之因致本服务程式或游戏网站无法正常营运,而无法提供本服务时。
3. 乙方对于游戏网站、本服务程式或各网路连线游戏等软硬体设备进行定期性或例行性维护。
4.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服务无法提供服务时。
5. 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其他会员或第三人的人身、资料之完整安全。
甲方应了解并同意,游戏网站或本服务程式可能因乙方、其他协力厂商或相关电信业者网路系统
当您开始使用由本公司所提供之【宇峻奥汀官网】平台游戏服务或其他加值等服务(以下统称「本服务」)时,即您已审阅本合约超过三日,并同意遵守本合约、【宇峻奥汀官网】平台下各游戏管理规范、【宇峻奥汀官网】网站所公告之所有注意事项及中华民国法律之规定。
立本约旨在明定使用者,在进行本网路游戏时,应享之权利与应尽之义务,亦同时记载本游戏所属公司,应该担负之各项责任,请务必详读本约之内容,以保障您个人权益。一旦您按下「同意」键后,即表示您同意并且愿意,在使用本公司所作各类服务时,恪遵本约之诸项规定,如有违法愿负相关法律责任。如您无法接受本约内容,请您按下「不同意」键离开游戏。
如您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您必须在加入会员前,请您的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阅读本合约书,并得到其同意;如您是无行为能力人,应由您的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之,才可注册及使用本方所提供之会员服务;一旦您完成注册并开始使用本方所提供之服务,因无经过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致生退费事宜,应由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备妥证明文件并提出申请,经乙方确认后,退还未使用之游戏费用(请注意: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应就其有利事实负举证之责任)。本条款应于宇峻奥汀官网、游戏登入页或购买页面会以中文明显标示,若您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除应符合前项规定外,并应于消费者之法定代理人阅读、了解并同意本合约所有内容后,方得使用本游戏服务,本合约条款变更时亦同。
本合约条款未记载主管机关公告应记载事项者,视为已记载。记载主管机关公告不得记载事项者,视为无记载。
立合约书人:
本服务使用人: (以下简称「甲方」)
未成年法定代理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居 住 所:
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代 表 人:刘信
电 话:(02)8226-1686
电子邮件:online_service@uj.com.tw
公司地址:新北市中和区建八路2号17楼之8
网 址:https://www.uj.com.tw/
统一编号:89521257
一、合约之内容:
以下视为本合约之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相同之效力:
1. 乙方有关本服务之广告、公告、活动规定或宣传内容。
2. 费率表、各游戏服务合约及游戏管理规范。
前项合约内容相互间有冲突者,应为消费者有利之解释。
二、名词定义:
以下之名词定义适用于本使用者合约、各游戏服务合约及游戏管理规范:
1. 游戏网站:系指由乙方为提供本服务所建置之网站。
2. 储值:系指甲方给付乙方之金额后,兑换为游戏网站之优乐点,甲方若再以优乐点移转为各游戏内部之其他点数(依各游戏官网公告为准),即视为已消费之行为。
3. 优乐点:系指甲方利用乙方所提供之付费方式所换取作为支付乙方服务对价之点数名称。
4. 网路连线游戏:系指甲方以其电脑设备、智慧型装置或其他电子化载具透过网际网路连线,经由乙方所架设之网站平台旗下各游戏或本服务程式,使甲方得与不特定之多数人同时连线,进行游戏之软体。但不包括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所称电子游戏机、单纯区域连线或其他无须透过网路连结游戏伺服器之游戏服务。
5. 程式漏洞(BUG):非乙方设计本服务程式时所预见或规划之游戏呈现方式、操作模式或所表现之游戏结果。
6. 外挂程式:系指除乙方提供之网路连线游戏程式与甲方电脑设备、智慧型装置或其他电子化载具之作业系统程式、辅助作业系统运作之相关程式、连接网际网路所需之必要程式外,非乙方所提供用以影响乙方网路连线游戏程式运作或影响封包传输之程式。
7. 游戏管理员(简称GM):由乙方所聘雇,担任维护本服务进行之顺畅、公平与提供本服务操作问题解答或其他客户服务相关事项之人员。
8. 游戏历程:系指自甲方登入网路连线游戏使用本服务起,至登出网路连线游戏止,网路连线游戏系统对甲方使用本服务过程所为之记录。
9. 禁言处分:系指暂停甲方于网路连线游戏一定时间内输入文字显示之权利。
10. 角色停权:系指暂停甲方使用网路连线游戏中自行设定之角色人物。
11. 昵称:系指甲方于网路连线游戏中自行设定的虚拟角色的名字,不得任意更改。
12. 游戏管理规范/服务合约:系指由乙方订立,供作规范各游戏或各代理游戏进行方式之规则,且构成甲、乙双方合约之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相同效力。
13. 游戏套件:系指具备主、副程式,且能完整执行网路连线游戏全部功能之软体。
14. 必要成本:系指甲方进行本游戏期间之乙方最低游戏营运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货运、上下架、代销抽成等通路成本,及设计、制造、包装与服务游戏点卡产生之直接成本。
三、本服务范围:
本合约所提供之本服务,系由乙方提供网路连线游戏,让甲方透过网际网路连线登入进行。但不包括甲方向网际网路接取服务业者申请接取网际网路之服务及提供上网所需之各项硬体设备。
四、个人资料之提供:
甲方申请使用本服务,应于游戏网站登录完整、详实、真实且为符合身分证明文件之个人资料,甲方所登录之资料有错误或已变更时,应随时向乙方申请更正之。 (请注意保管个人帐号、密码及身分证字号等资料,为维护自己权益,切勿使用他人身分证字号等资料申请,如有违反之情事,乙方有权暂停甲方使用本服务),若甲方故意登载不实之个人资料即构成违约事由,甲方得无条件永久停止其会员帐号使用权利,且无须负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如因甲方虚伪登载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自负相关民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法伪变造文书、诈欺、妨碍电磁纪录等相关罪章)。
如甲方疏漏未提供真实完整之资料,或原登录之资料已不符合真实而未更新,乙方得于甲方提供真实且完整之资料前,乙方得暂停甲方使用本服务、游戏历程查询、其他与本服务相关之服务,以及帐号内未使用的点数。
若甲方使用虚假、错误或不正当之方式进行「储值」,乙方得取消、暂停或终止甲方会员资格、各项会员服务之权利及本合约。
使用网路连线游戏,请甲方小心个人资料勿外泄、注意网路交友及游戏诈骗事件(如虚拟宝物或游戏帐号交易等)。
五、帐号与密码之使用:
甲方于本服务注册程序中应自行设定一组帐号及密码,经乙方核对确认后即设定该组帐号及密码予甲方使用,该组帐号一经设定即不得变更,且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将该组帐号、密码转让、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如因而产生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
甲方取得之密码需于乙方提供之修改机制进行变更,乙方人员不得主动询问甲方之密码,亦应于合约终止后三十日内,保留甲方之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电磁纪录。
合约非因可归责甲方之事由而终止者,甲方于前项期间内办理续用后,有权继续使用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电磁纪录,惟前项期间届满时,甲方仍未办理续用,乙方得删除该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所有资料,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就本条之帐号及密码的保管负全责,如因保管不周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属可归责于甲方之情形,亦由甲方自行负责。
(请注意,保护帐号的安全性是自身的责任,若甲方的帐号或电脑因病毒、利用任何非乙方之连结方式进行本游戏所造成的结果,因而造成被盗取帐号之类似情事,乙方将不承担任何损失。)
六、帐号密码遭非法使用之通知:
任一方发现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帐号,或有使用安全遭异常破坏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对方。甲方接获乙方通知,或甲方通知乙方后,经双方确认有前述情事者,乙方应立即暂停该组帐号或密码之使用权限,并更换新帐号或密码予甲方。
前项情形者,不得将乙方所采取之措施解释为乙方对您有明示或默示担保或赔偿责任。
七、帐号密码遭非法使用之处理方式:
任一方如发现帐号、密码被非法使用,且游戏电磁纪录遭不当移转时,应立即通知他方查证,经乙方查证甲方之个人身分无误后,同时检视IP位址是否为甲方未曾使用过之位址方式,以上情事确认属实后,乙方应立即暂时冻结该组帐号、其他可疑帐号及持有遭不当移转电磁纪录之帐号,并暂时限制相关第三人就本服务之使用权利,同时更换帐号或密码予甲方。
乙方应于暂时限制游戏使用权利之时起,即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或官网公告或其他双方约定之方式通知持有前项电磁纪录之第三人提出说明。
如该第三人未于接获通知时起七日内提出说明,乙方应直接回复遭第三人不当移转之电磁纪录予甲方,如不能回复者时可采其他双方同意之相当补偿方式,并于回复后解除对相关网路连线游戏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费安全装置(如防盗卡、电话锁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负回复或补偿责任。 (请注意:该第三人应负其所有法律责任,乙方得暂停该第三人之权利以进行配合司法调查,本公司仅协助甲方相关电磁纪录移转之调查)
持有第一项电磁纪录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项之处理,甲方得依报案程序,循司法途径处理。
乙方依第一项规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权时,在限制使用期间内,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费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实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权利受损时,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八、会员资料处理:
对于甲方所登录或留存之个人资料,甲方同意乙方得于合理之范围内保存、搜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甲方个人资料或其衍生之相关电磁记录,以提供甲方其他资讯服务,或作成会员统计资料、进行关于网路行为之调查或研究或为任何之合法使用。对于甲方所登录或留存之个人资料,乙方在未获甲方同意之前,不对外揭露甲方之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其他依法受保护之个人资料,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
受司法、警察或其他有权机关基于法定程序之要求时。
于维护公益或保护乙方或他人权益时。
因甲方之行为违反法令或本服务条款之规定时。
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其他会员或第三人之人身、交易内容、游戏历程、个人资料之完整安全时。
九、本服务应载明之资讯:
乙方应于游戏登入页、购买页面、游戏网站或游戏套件包装上载明以下事项:
1. 依游戏软体分级办法规定标示游戏分级级别及禁止或适用使用之年龄层。
2. 使用本服务之最低软硬体需求。
3. 第十条第一项所列之退费权利。
4. 有提供安全装置者,其免费或付费资讯。
5. 有提供直接或间接、部分或全部付费购买之机会中奖商品或活动,其活动内容、奖项、中奖机率百分比及中奖等资讯,并应记载「此为机会中奖商品,消费者购买或参与活动不代表即可获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前项第5款所称机率,指消费者付费后取得机会中奖商品或完成活动设定条件之机率。
十、游戏套件与软体之退费:
甲方得于购买本服务游戏套件或付费下载本服务相关软体后七日内,向原购买处业者,请求全额退费。但已开封或于游戏中使用之游戏套件或软体者,不在此限。
前项之游戏套件与软体,系指甲方透过实体或虚拟方式所购买者而言。
(请注意:退费时应检具购买时之发票及保持产品、包装之完整性,包含银漆不得刮开等)
第一项情形,原购买处业者不处理或无法处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请求立即退费。
十一、游戏历程之保存期限、查询方式及费用:
乙方应保存甲方之个人游戏历程记录,且保存期间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询。如逾电磁纪录保存期限三十天者,恕乙方无法受理甲方之查询申请。
甲方得以书面、网路,或亲至乙方之客服中心申请调阅甲方之个人游戏历程或因误植而更正会员资料等之相关会员服务申请,且须提出与身份证明文件相符之个人资料以供查验,查询费用为新台币贰佰元,由甲方负担。
乙方接获甲方之查询申请,应提供第一项所列之甲方个人游戏历程,并于七日内以光碟或磁片等储存媒介或书面、电子邮件方式提供资料。
十二、本服务之暂停服务与更改:
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停止或中断提供服务:
1. 发生突发性之软硬体设备与电子通信或网站营运设备故障时。
2. 任何不可归责于乙方之因致本服务程式或游戏网站无法正常营运,而无法提供本服务时。
3. 乙方对于游戏网站、本服务程式或各网路连线游戏等软硬体设备进行定期性或例行性维护。
4.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服务无法提供服务时。
5. 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其他会员或第三人的人身、资料之完整安全。
甲方应了解并同意,游戏网站或本服务程式可能因乙方、其他协力厂商或相关电信业者网路系统